113年度司字第5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承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者,即
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承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股東名冊。
二、陳報相對人承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松穎之除戶謄本、其
繼承系統表以及各
繼承人之最新完整
戶籍謄本。
三、陳報可為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之人選名單及原因。(
本件若選任
律師擔任臨時管理人,需給付律師相當之
報酬,是否願意預納報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