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34號
債 權 人 健譽有限公司營業所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賴曼寧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曼寧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內所載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與本院
依職權查調稅務登記
資料不符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18日通知債權人補正
其正確法定代理人
及其印文等事項,惟債權人於113年4月24日所提出補正資料均為第三人「健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資料及法人指(改)派書,顯非債權人健譽有限公司營業所之資料。因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正確之法定
代理權人資料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