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33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蔡中國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
所稱釋明,
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
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參照)。至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中國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蔡中國最新
戶籍謄本及本件向債務人蔡中國請求給付貨款釋明資料之必要。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1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
上開資料,該項通知已於同年5月17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