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772號
代 理 人 林余錫
兼法定代理
人 林詩瑛
債 務 人 林先文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依
督促程序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原件支付命令關於
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林謙浩」之記載,應更正為「劉佩真」。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