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05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克里提娜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克里提娜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克里提娜之居留資料或
戶籍謄本之必要。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9日通知債權人補正
上開資料,債權人於同年6月3日收受通知,
惟迄今仍未補正。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