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50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2,08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㈡7,163元,與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㈢14,730元,
暨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㈣12,590元,及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㈤4,184元,與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㈥2,896元,暨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㈦838元,及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㈧1,062元,與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㈨1,832元,暨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㈩2,771元,及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5,248元,與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4,136元,暨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2,341元,及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8,617元,與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4,954元,暨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698元,及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944元,與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019元,暨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
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