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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楊名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名遠發支付命令,查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