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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63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35號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吳秀雪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秀雪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嘉義○○○○○○○○,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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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