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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754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54號
代 理 人 王瑞彰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彭琨育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琨育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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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