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422號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徐瑋辰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徐瑋辰已於民國110年1月22日遷出國外,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查詢單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之聲請自
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