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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42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徐瑋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徐瑋辰已於民國110年1月22日遷出國外,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之聲請自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