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67號 
債  權  人  旭慶紙業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曄  
債  務  人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1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就貨款並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應為年利率百分之五,是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超過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