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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82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吳沛霖  
上列異議人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用第51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117條前段、第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對支付命令之異議如有不合法之情形,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債務人對本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未依法於異議狀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通知異議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異議狀之簽名或蓋章,而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於異議人住所,於同年10月6日已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異議人逾期未補正,是其就本件支付命令所提出之異議自不合法,依上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