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182號
上列
異議人因
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或
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對於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
適用第51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117條前段、第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是以,對支付命令之異議如有不合法之情形,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
二、
經查,
本件異議人即債務人對本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惟未依法於異議狀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通知異議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異議狀之簽名或蓋章,而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於異議人
住所,於同年10月6日已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異議人逾期
迄未補正,是其就本件支付命令所提出之異議自不合法,依
上揭規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