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624號
代 理 人 洪繪茹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9,163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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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本金, 按年息1.311%算。 | 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6日止,以2,422元按年利率1.311%計算。 |
| | | | 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以4,871元按年利率1.311%計算。 |
| | | | 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113年10月26日止,以7,346元按年利率1.311%計算。 |
| | | 2.以本金餘額279,163元,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至114年1月26日止,按年利率1.311%計算。 3.以本金餘額279,163元,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至114年4月26日止,按年利率2.622%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
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