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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68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68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梁芷瑄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梁芷瑄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原位於嘉義縣大林鎮之住所業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於新北市瑞芳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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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