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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37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姚凱文  
債  務  人  黃俊維  

上列當事人聲請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一、…新臺幣(下同)732,74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新臺幣(下同)732,748元,...」。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