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414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YANTI KARTIKA央娣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
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