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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5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05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陳育嵐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
  ,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育嵐核發支付命令,係請求債務人依切結書給付懲罰性賠償並未提出存證信函之郵件收件回執,尚無從推知債務人是否合法收受催告之通知。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郵件收件回執,債權人已於同年月2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今仍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