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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99號
債  權  人  百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如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張欽源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25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10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