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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秀青  

債  務  人  蔡江麗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新臺幣(下同)56,41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56,401元」。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