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7號
債 權 人 聯興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黃意翔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
所稱釋明,
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
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意翔核發支付命令,
惟未提出釋明本件借款約定清償期限之證據,尚難逕認借款之清償期已屆至。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3日通知債權人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釋明資料,此項通知已於同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
可憑。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顯未盡釋明之責,依
上開法條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