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75號
債 權 人 簡嘉良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莊傳在即莊智凱之
繼承人、王鈺淇即莊智凱之
繼承人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二、
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莊智凱積欠
本票票款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莊傳在、王鈺淇發支付命令,
惟查莊傳在、王鈺淇已聲明
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2年度繼字第1925號
拋棄繼承事件
准予備查在案,此有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1份附卷
可稽。是莊傳在、王鈺淇並
非被繼承人莊智凱之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莊智凱之債務自不負清償之責任。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