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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9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0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侯文瀚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侯文瀚聲請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原位於嘉義縣民雄鄉之住所業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於新北市淡水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