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9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1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盧文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文霖發支付命令,查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