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03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蕭宇斌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
惟核債務人甲○○未滿18歲,且未婚,為限制
行為能力人。又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簽立契約時,有經債務人全體
法定代理人同意、承認或其他釋明契約有效之資料。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6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資料及契約有效之釋明,該通知業已於同年2月15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
可稽。因債權人
迄今未提出補正及釋明,是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債務人欠缺
訴訟能力,債權人聲請亦釋明不足,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