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安乘電梯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云云,並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副本1件為證明。
二、
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
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
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附表所示票據之發票人,
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之票據喪失經過,尚無法確知聲請人是否為最後持有票據之票據權利人。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9日通知聲請人表明票據遺失經過,聲請人於113年3月25日收受通知
迄今仍未補正,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是否為最後持有本件附表所示票據之票據權利人,聲請人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