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許林玉魚即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2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裁定准予展延至113年4月2日,因目前還有20筆土地,均介於他人建物與馬路之間,面積不大均屬畸零地,清算人只能出賣一途,而且由土地後方建物之所有人買受方有最大實益。但由於該等土地流通性不大,先前住家多以時局不好無錢購買,多持觀望態度,聽聞最近附近有類似土地在談買賣,故清算人仍會持續與住家溝通;且就政府機關對於土地核課之地價稅已如實繳納,是以清算人就土地之管理已盡到忠實之管理義務,因先前延展期限已屆期,故再具狀聲請展延。
三、經查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0號等民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地籍圖及地價稅繳款書等影本,核無不合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亦應積極進行處分清算財產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