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25號
常麥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3年12月27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常麥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常麥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清算人就任後
旋即著手釐清公司之財產狀況,並與國稅局、經濟部等相關機關溝通所需文件及資料,
惟因本件案情繁雜,且
觀諸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尚餘有255,074元之存款,
是以清算人尚有與公司股東商討如何處置該存款之必要,無法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爰依法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
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113年度司司字第1號等卷宗及聲請人提出之申報文件,依
首揭規定尚
核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與股東協商,並進行後續分派事宜,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