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29號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期限應於民國113年8月6日起准予延展至民國114年2月6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今於清算
期間,因青松公司原有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3號返還原料事件、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清償債款事件等攸關聲請人與
第三人間之
債權債務關係民事訴訟,現均已
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致盤點青松公司資產之清算程序仍在進行中,為此,懇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
等情。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1號清算人就任及112年度司司字第22號、113年度司司字第4號展延清算之民事卷宗,尚
核無不合,
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惟聲請人亦應積極應訴,待訴訟結果後續為清算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