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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司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林翠霞即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楊文俊即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114年3月27日。
  理 由
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清算人辦理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茲因清算人尚須時間整理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並與已知債權人談判債務清償事宜,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及相關文件,及查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8號等民事案卷,核無不合准許聲請人之聲請。然聲請人仍應積極進行清算程序,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