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37號
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114年3月27日。
理 由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因清算人辦理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茲因清算人尚須時間整理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並與已知
債權人談判債務清償事宜,未能於法定清算
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
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及相關文件,及
查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8號等民事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然聲請人仍應積極進行清算程序,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