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許林玉魚即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明揚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4年4月2日。
理 由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裁定准予展延至113年10月2日,因目前還有20筆土地,均介於他人建物與馬路之間,面積不大均屬畸零地,清算人只能出賣一途,而且由土地後方建物之所有人買受方有最大實益。但土地後方建物之所有人向聲請人表明要視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833號之判決結果才要與聲請人談,
是以清算人就土地之管理已盡到忠實之管理義務,因先前延展期限已屆期,故再具狀聲請展延。
三、
經查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4號等民事案卷,又查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833號
拆屋還地事件於113年9月27日收案,
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惟清算人仍應積極進行處分清算財產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