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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司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清算人    蔡正元即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4年6月5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之流動負債尚未處理完成,故未能於期限內提出清算完結之申報,為此聲請展延清算等語。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及所提出之文件,核其主張尚無不合,准許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仍應速為進行清算事宜,方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