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4年6月5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大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期間之流動負債尚未處理完成,故未能於期限內提出清算完結之申報,為此聲請展延清算等語。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及所提出之文件,核其主張尚無不合,
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仍應速為進行清算事宜,方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