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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666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票款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6612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柯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第三人之薪資所得債權,經查:第三人為浚原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桃園市,應為執行標的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