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676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黃雅君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執行之標的為
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薪資所得債權,
經查:第三人為康泰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附設雲林縣私立康泰居家長照機構,所在地為雲林縣,應為執行標的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