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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甫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方豪  
相  對  人  曾錦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3年5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並簽發同面額之本票交聲請人收執,相對人自113年9月起未繳付本息,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共欠本金3,0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金錢借貸契約書、本票、存證信函、簽收回執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11月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市

盧厝

81-139
113
全部
2
嘉義市

盧厝

81-143
10
全部
附表(建物)︰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第ㄧ
第二
第三
夾層



























 1
5271
嘉義市○○
○路000巷000弄00號
嘉義市○○段000000地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
47.
3
47.
3
47.3
19.33
161.23
陽台、
電梯樓
梯間
24.58、11.12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