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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廖俊盛  
相  對  人  侯威宇  

債  務  人  侯柔珊即泓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
  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6年5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人於109年10月14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均經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於106年4月2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數筆,並申請信用卡使用
  用,未依約繳納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合計本金5,811,57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071號、113年度司促字第6072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11月20日通知相對人與債務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新港鄉
中工

76-29
92.42
全部

附表(建物)︰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面積
權利
範圍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二層陽台
三層陽台
001
166
嘉義縣○○鄉○○村○○○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
51.03
51.03
49.98
152.04
5.52
7.29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