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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美芳  

債  務  人  新麗禾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於112年3月29日所簽發面額7,872,000元、到期日為113年8月10日之本票乙紙,屆期經提示尚有4,412,000元未獲付款,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及本票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11月2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文到五日內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逾期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太保市
麻寮
50
666.16
10000分之454
002
嘉義縣
太保市
麻寮
50-1
6
20分之1
003
嘉義縣
太保市
麻寮
50-14
117.31
全部

附表(建物)︰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建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築材料












範圍




房屋層數



及用途

001
710
嘉義縣○○市○○里○○路○段00○
0號
嘉義縣○
○市○○
段00000
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
63.16
57.09
52.
44
172.69
陽台
17.52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