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一、上列
抗告人即相對人與張育騏間因113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
二、另限抗告人即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表明抗告理由,並一併提出抗告理由書狀(含
繕本1份)。
三、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