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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吳玉芬  
相  對  人  鄭凱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鄭贊興於民國(下同)95年1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17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月13日起至125年1月13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原債務人鄭贊興於95年2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970,000元,清償日期為115年2月6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本件借款自113年5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尚積欠本金106,079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原債務人鄭贊興業於104年10月22日死亡,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已由相對人鄭凱翔繼承,並於104年11月10日依法登記完畢,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借據、增補約據、催告函、本院家事庭104年度繼字第1296號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1月8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50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朴子市
大葛

113
70.02
全部
重測前:大槺榔段518-10地號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建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備考




材料及


築材料













範圍





房屋層數



及用途


001
10
嘉義縣朴子市大槺榔5之9號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
37.80
52.30
9.80
99.90
陽台、電梯樓梯間、廚房
陽台:3.80、電梯樓梯間:6.51、廚房:14.60
平方公尺
全部
重測前:大槺榔段432建號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