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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蔡鴻儒 
相  對  人  陳星蓉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3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7月2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且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01年8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2,660,000元,清償日期為121年8月6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自113年4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1,256,24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牌告利率異動查詢表、借款契約書(借據)、催告函、掛號回執、貸放主檔資料查詢表、動用/款紀錄查詢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雖於113年5月24日具狀陳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56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盧厝

302
23,422.00
100000分之21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56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共有部分、
面積、
權利範圍


權利
範圍

備考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001
5733
嘉義市○○○路000○00號十樓之4
嘉義市○○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3層
116.64
116.64
陽台
12.03
平方公尺
盧厝段6062建號、面積:33,891.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11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