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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魏淑華 
相  對  人  陳旭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下同)106年10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10月1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約定;㈡106年10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1,23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10月1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約定,並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06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三筆借款⑴1,620,000元,⑵420,000元,⑶600,000元,並均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自113年3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合計1,930,20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款明細歸戶查詢表、催告函及電催紀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於113年5月29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59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盧厝

260-4
     5,431.00
10000分之33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59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共有部分

第五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備考











001
4786
嘉義市○○街000巷00號5樓2
嘉義市○○段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9層
73.08
73.08
陽台
10.37
平方公尺
1分之1
盧厝段5017建號;9,17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