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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相  對  人  江羅桂子

相  對  人  江昭昇 

相  對  人  江旻泉 

相  對  人  江秉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江森榮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江旻泉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8月2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且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江旻泉於111年8月26日邀同原債務人江森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300,000元,清償期為118年8月26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債務人江森榮於112年10月1日死亡,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等於113年3月19日繼承,並依法登記完畢。因相對人等未依約清償,經聲請人催告還款,相對人等今仍未履行,尚積欠本金1,118,69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借據)、催告函、授信明細查詢單、原債務人江森榮之繼承資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6月25日通知相對人等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等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64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崇文

359
70.67
1分之1
相對人江羅桂子、江昭昇、江旻泉、江秉原之權利範圍各為4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64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權利 範
      備考
 第   一
 層





合   計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積單
001
157
嘉義市○○里0鄰○○街000巷00○0號
嘉義市○○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43.86
49.38





93.24
電梯樓梯間
3.96
平方公尺
全部
相對人江羅桂子、江昭昇、江旻泉、江秉原之權利範圍各為4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