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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亦  


相  對  人  陳冠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㈡113年4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3,000,000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3年3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2,9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4月8日,及113年4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7月8日。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900,000元、1,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8月26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5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新港鄉
永祿

774-2
284.00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5號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層
  二    層
電梯樓梯間




主要建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備考




材料及








築材料

















範圍





房屋層數







及用途


001
112
嘉義縣○○鄉○○村○○00號之6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二層
62.52
62.57
11.80




136.89



1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