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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信宏 


相  對  人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2年8月1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匯款委託書、匯款更正申請兼通訊單、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太保市
麻寮

481
188.19
120分之67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