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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0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83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陳志豪
一、上列
抗告人
即相對人陳志豪與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83號
本票
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陳志豪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陳志豪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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