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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74號
抗 告
人 天時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
代理人
林宇宏
抗 告 人
陳珠蘭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蕭珮妏
一、上列抗告人等與
相對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74號
本票
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爰
依
非
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