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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9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60號
債  權  人  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華  


相  對  人  綠色金磚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宗杰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再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記載付款地為「臺中市○○區○○路○○○道○段000號5樓之1」,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本票附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期日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13年2月7日
9,750,000元
 9,750,000元
1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