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75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清厚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楊嬌  



抗 告 人
相  對  人  黃振煌  
一、抗告人即相對人清厚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黃振煌對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175號本票裁定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 1,500元,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