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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75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清厚資源整
合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楊嬌
抗 告 人
即
相 對 人 黃振煌
一、抗告人即
相對人
清厚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黃振煌對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175號
本票
裁定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 1,500元,
爰
依
非
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
抗告。
二、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