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許榮唐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新天恩堂食品有限公司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8日經授商字第11331913380號函廢止登記,而相對人於本院聲報就任
清算人事件,已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3號裁定駁回,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各1份附卷
可稽。是本院於113年9月12日通知聲請人具狀補正相對人公司正確之清算人,或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提出全體清算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等資料。該通知業於113年9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
惟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上開事項,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
可憑。綜上說明及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