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賴嘉晨之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
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
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次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 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被繼承人賴嘉晨於民國112年6月20日向
聲請人借款25萬元,
惟被繼承人於113年6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依民法第1178條第2 項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三、查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該通知於同年9月2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未繳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
爰依
上揭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