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21號
113年度司聲字第28號
吳林美蓮
吳龍昇
吳俊誠
吳俊吉
吳承翰
吳俊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吳家慶應給付聲請人吳林美蓮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26,602元,及自本裁定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葉主營應給付聲請人吳林美蓮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48,189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
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71號判決確定(原審法院及案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6號),
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
兩造按
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亦即葉主營負擔6/18,吳家慶負擔1/3,吳龍昇、吳俊誠、吳俊吉、吳承翰、吳林美蓮、吳俊華連帶負擔1/3)。聲請人吳家慶預納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土地勘查複丈費9,400元。聲請人吳林美蓮預納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土地勘查複丈費4,700元、估價費100,000元,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及台灣國際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影本
可參。
上開聲請人吳家慶預納訴訟費用共計21,587元,吳林美蓮預納訴訟費用共計122,980元,合計144,567元,兩造互為抵銷後,吳家慶應給付聲請人吳林美蓮訴訟費用26,602元(計算式:144,567/3- 21,587 =26,602),相對人葉主營應給付聲請人吳林美蓮訴訟費用48,189元(計算式:144,567*6/18=48,189),並應依
上揭規定,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至於
本件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吳林美蓮與相對人吳龍昇、吳俊誠、吳俊吉、吳承翰、吳俊華連帶負擔48,189元部分,業由聲請人吳林美蓮預納在案,至相對人吳龍昇、吳俊誠、吳俊吉、吳承翰、吳俊華與聲請人吳林美蓮相互間如何分擔債務,屬連帶
債務人內部分擔之問題,
非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範圍,並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